2025最新依法保護律師閱卷權利工作規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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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印發《依法保障律師閱卷權利工作規定》的通知 高檢發辦字〔2025〕3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司法局: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保障律師閱卷權利,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聯合制定了《依法保障律師閱卷權利工作規定》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落實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請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
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
2025年11月10日
依法保障律師閱卷權利工作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保障律師執業權利,推動構建檢察機關現場閱卷、異地閱卷、線上閱卷“三位一體”的律師閱卷全場景保障機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檢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審查起訴、不起訴、二審上訴、二審抗訴、再審抗訴、申訴等案件,律師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保障律師閱卷權利,應當堅持現場閱卷為主、其他方式閱卷為輔,堅持立足訴訟階段保障閱卷權利,堅持保障閱卷權利和促進閱卷工作規范有序相統一,堅持方便快捷和安全保密相統一。
第四條 律師閱卷包括現場閱卷、異地閱卷和線上閱卷等方式,以現場閱卷為主,異地閱卷和線上閱卷作為現場閱卷的補充。
第五條 人民檢察院負責案件管理的部門負責律師閱卷的受理審核、協調辦理,辦案部門協同負責案件管理的部門做好相關審核和辦理工作,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辦理阻礙律師依法行使閱卷權利的控告和申訴,技術信息部門負責技術保障,保密部門負責安全保密工作。
第二章現場閱卷
第六條 現場閱卷是指律師到辦案人民檢察院現場查閱、摘抄、復制其所代理案件的案卷材料。
第七條 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應當允許辯護律師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訴訟文書和證據材料。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負責案件管理的部門對申請閱卷的律師,應當查驗其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第九條 律師提出閱卷要求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安排。無法及時安排的,應當予以說明,并在三個工作日以內安排閱卷,不得限制律師閱卷的次數和時間。
人民檢察院應當為律師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設置專門的場或者電子卷宗閱卷終端設備。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派員在場協助。
律師復制案卷材料可以依照相關規定采取復印、拍照、掃描、刻錄等方式,人民檢察院不收取費用。
第十條 人民檢察院在律師提出閱卷申請后,一般應當提供電子卷宗,便于律師查閱、復制。因電子卷宗存在缺頁、模糊等影響正常閱卷的問題,律師提出調閱案件紙質卷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安排。
第十一條 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已經制作電子卷宗的,應當允許律師在人民檢察院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
第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后,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允許律師在人民檢察院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
第十三條 審判階段的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基于出庭準備和庭審舉證工作需要取回案卷材料的,經人民法院同意,應當允許律師在人民檢察院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
第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申訴案件,已經調閱原案卷宗材料的,應當允許律師在人民檢察院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
第十五條 案卷材料屬于國家秘密的,律師閱卷應當經人民檢察院辦案部門同意并遵守國家保密規定。
第十六條 律師查閱、摘抄、復制紙質卷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對查閱后的案卷材料進行檢查,確保案卷材料完整。
第三章異地閱卷
第十七條 異地閱卷是指律師在其注冊地人民檢察院,查閱、摘抄、復制其代理的其他地區同級別辦案人民檢察院的案件電子卷宗。
第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通過檢察業務應用系統辦理律師異地閱卷事項。
第十九條 律師代理的案件有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情形之一,不適合通過互聯網傳輸電子卷宗的,可以申請異地閱卷。
第二十條 律師申請異地閱卷,應當提前與辦案人民檢察院聯系,確定可以異地閱卷后,向閱卷地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閱卷地人民檢察院應當審核律師提交的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等材料,審核律師提供的辦案人民檢察院名稱、犯罪嫌疑人姓名和身份證號碼、涉案案由、委托人身份證明、律師聯系方式等信息。材料齊全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以內通過檢察業務應用系統向辦案人民檢察院發送律師身份證明和代理關系等材料。
第二十一條 辦案人民檢察院應當全面審核、及時辦理律師異地閱卷申請,在三個工作日以內通過檢察業務應用系統將電子卷宗發送至閱卷地人民檢察院,并告知律師電子卷宗閱讀密碼。對于律師提供的身份證明或者代理關系材料不符合條件,或者因特殊原因無法辦理異地閱卷的,應當向律師說明情況。
辦案人民檢察院負責案件管理的部門辦理律師異地閱卷申請應當經過辦案部門同意。
第二十二條 閱卷地人民檢察院收到電子卷宗后,應當在一個工作日以內通知律師閱卷。
第四章線上閱卷
第二十三條 線上閱卷是指律師通過互聯網向辦案人民檢察院申請查閱、摘抄、復制其代理案件的電子卷宗。
第二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通過“12309中國檢察網”辦理律師線上閱卷事項。
第二十五條 律師代理的案件,案卷材料制作有電子卷宗、適合通過互聯網傳輸的,可以申請線上閱卷。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線上閱卷:
(一)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案件;
(三)涉及未成年人犯罪、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案件;
(四)同案犯在逃或者發現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
(五)電子卷宗過大或者包含有音頻、視頻等材料,無法通過互聯網傳輸的案件;
(六)其他可能存在泄密風險、影響國家安全或者社會穩定等不符合相關保密要求、不適合線上閱卷的案件。
第二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對律師的線上閱卷申請,應當對案件是否屬于本院辦理、是否符合閱卷條件等進行審核,并通過線上方式告知律師審核結果、辦理進度、電子卷宗閱讀密碼等信息。
人民檢察院負責案件管理的部門辦理律師線上閱卷申請應當經過辦案部門同意。
第二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同意律師線上閱卷申請的,應當在申請受理后三個工作日以內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并發送電子卷宗;認為不符合線上閱卷條 件的,應當在申請受理后三個工作日以內反饋不同意理由。
第五章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八條 律師認為人民檢察院違反相關規定阻礙其依法行使閱卷權利的,有權向該院或者其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控告申訴,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應當接受并依法辦理,并將辦理結果告知律師,其他辦案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律師認為人民檢察院違反相關規定阻礙其依法行使閱卷權利,或者對人民檢察院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的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申請維護執業權利。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應當按程序及時辦理,并向律師反饋處理結果。
第二十九條 向律師提供的電子卷宗應當設置閱讀密碼并添加水印,水印應當包含申請人姓名和執業證號,添加水印不得影響案卷內容的正常顯示。
第三十條 律師在閱卷過程中應當遵守相關規定,簽訂閱卷承諾書,填寫閱卷簽收回執,不得違反規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不得違反規定披露、散布不公開審理案件的信息、材料,不得將案卷材料用于本案辯護、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等。
第三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發現律師在閱卷過程中涉嫌違法違規的,應當及時通報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并移送相關證據材料。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應當及時處理,并向人民檢察院反饋處理結果。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關于現場閱卷的規定適用于異地閱卷和線上閱卷,專門適用于現場閱卷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經人民檢察院許可,訴訟代理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案卷材料。
值班律師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的,適用本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2021年9月29日印發的《人民檢察院開展律師互聯網閱卷試點工作規定》同時廢止。
附件:1.律師閱卷簽收回執
2.律師閱卷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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